泰安信息港【报道】29日下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审议了《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二审稿)加快了立法进程,记者看到,修改后的二审稿共设五章四十九条,明确指出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同时废止。记者看到,条例细化了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居住区绿化指标,对于现实生活中随意侵绿、毁绿的现象制定详细严格的处罚条款,还完善了绿地建设方式,为我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 35%
现实生活中,人人都期待居住在绿意盎然的小区内,呼吸清新的空气。条例细化了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其中,要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不低于 35%,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新建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不低于35%。
条例明确指出,建设项目未达到规定绿地率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按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泰安信息港相关报道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屋顶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绿化及室外林荫式停车场附属绿地面积的计算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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