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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泰安市法院发布“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7-11 16:57:36
核心提示:  泰安信息港整体获悉7月1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泰安信息港整体获悉7月1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2018年1-6月份,泰安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204件,执结案件11881件,执行到位金额24.69亿元。先后组织开展了“假日执行”“凌晨出击”“专项执行攻坚”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等活动148次,一大批“钉子案”“骨头案”有效执结。今年上半年,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3489例,506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一:119名员工申请执行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于某某等119人劳动报酬300余万元。于某某等119名公司员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岱岳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后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于某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财产线索,但因该公司涉及多起经济纠纷,其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均已被查封保全,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过对执行线索逐一排查,岱岳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某村委会退还被执行人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后执行法官多次组织119名职工代表与山东某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协商,沟通案情,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付款协议,并将案款及时过付给对方当事人,本案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涉及多起经济纠纷,其房产、土地等财产均已被查封保全,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消除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了解而产生的不信任感,增加公开、透明度,执行法官邀请职工代表全程见证执行,职工代表亲身感受到执行工作的辛苦,积极提供执行线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的部分补偿款未冻结。本案历时三年,几经波折,在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119名职工终于拿到期盼已久的“血汗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李某某申请执行汪某劳务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受雇于汪某从事秸秆粉碎工作,操作中卷入粉碎机,右上身也被惯性卷入受伤。入院诊断为右上肢右肩及右胸部机器绞伤,共住院88天。后经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汪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共计2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汪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一次性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条件虽一般,但无其他欠债。法院传唤被执行人汪某后,其态度较差,面对执行法官的明理释法和良言相劝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在拘留所里,面对失去自由的现状,汪某反思自己的行为,悔过自新后主动联系家属履行相关义务。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孙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2013年3月,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一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立案后,法院强制执行了被告人孙某财产156030元,并查封其名下房产。孙某以变卖房产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法院对房屋解封,后又无偿将该房屋赠与其女儿,并到山东省肥城市公证处予以公证。执行人员多次要求被告人孙某履行剩余的款项,被告人孙某拒不履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告人孙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已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泰安信息港编辑报道典型意义:本案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恶意拖欠,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一方面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刑事自诉)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8月,新泰市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返还徐某车辆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拒不返还车辆,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刘某以“涉案车辆被他人开走,不能返还”为由拒绝还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申请人徐某依法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责任。2018年3月,新泰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执行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市法院判决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对拒执罪的追究、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为此后同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提起自诉维护权益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案例五:被执行人无力赔偿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均系泰山区省庄镇某村村民,两人因浇地问题发生纠纷,焦某某将焦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焦某某赔偿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焦某申请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焦某某的财产进行了线上查控和线下调查,未发现焦某某名下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法院依法搜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了解,焦某某的妻子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家中还有年过八旬的母亲需要赡养,焦某某收入仅够维持生计。在执行期间,焦某某又一度因农忙摔伤导致肋骨骨裂、腿骨骨折,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考虑到焦某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困难,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与“执行难”不同的是,“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而“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本案中,泰山区法院虽采取强制措施,但焦某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导致本案执行不能,所以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后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反馈,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房屋,无其他收入,目前在一建筑工地看家,无履行债务能力。
  
  泰安信息港率先报道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外借款时,要增强风险意识,全面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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