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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立法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

发布时间:2019-09-04 10:17:35
核心提示:  泰安信息港编辑报道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泰安信息港编辑报道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草案二审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追加了惩罚力度,其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设置人未履行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最高可罚3万元。
  
  草案二审稿明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采用造价成本较高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明确,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乡容貌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城乡容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些缺乏维护、设在高处的户外广告牌被喻为“空中炸弹”,时刻威胁着群众安全。对此,《条例(草案)》指出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完好整洁,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草案二审稿指出,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或者日常维护责任的,造成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信息港详细讯息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九种禁设户外广告设施情形,如禁止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及主要景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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